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搜狐视频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搜狐视频娱乐播报》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此案重大意义在于,法院首次认定了娱乐新闻作品应受法律保护,认为在播放娱乐新闻影像、图片、画面特效的同时,配合旁白、字幕、音效制作而完成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关于娱乐新闻,长期以来存在两个误区:
误区一:娱乐新闻不是作品,可以任意转载。在娱乐新闻界,存在一个广泛的认识盲区,即认为娱乐新闻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因此可以任意转载、传播。
事实上,随着传媒行业的不断发展,如今的娱乐新闻再也不是简单平面的消息传递,而是整合了新闻背景、时尚评论、趣味解读等众多内容在内的独特资讯,既有文字报道、新闻配图、视屏录像、采访录音等多种表达形式的结合,又凝聚了新闻撰稿人、评论员、报道记者、摄影摄像录音者等多个主体的创造性劳动,早已构成了新闻作品而非简单的事实新闻,对于这样承载新闻信息的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有这样一则娱乐新闻,“周杰伦11月2日晚间久违地撇下奶爸身份,邀约好友刘耕宏与言承旭一起到体育馆打篮球,只见他穿着一席酷帅篮球装,秀出一指神功,马上就把篮球给转了起来,只不过却被眼尖的网友发现,他昔日结实的身材似乎已经消失,原本手臂上凹凸、健壮三头肌的线条全部不见,变成直直的一坨蝴蝶袖”,里面不但有新闻元素,更有作者的生动描述,因此,他人只能传播其中的事实要素,如“周杰伦升级奶爸后形体变化:麒麟臂变蝴蝶袖”,而不能对其他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任意照抄照转。
误区二:娱乐新闻照片不是作品,可以任意转载。这是第二个常见的误区,即认为图片新闻或者配合娱乐新闻的图片都是没有著作权的“时事新闻”,可以任意复制、传播。
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不久前判决的“陈慧琳照片案”中给出了回答,即该案中反映明星家庭生活的娱乐新闻照片本身并不属于时事新闻范畴,媒体在报道娱乐信息时,完全可以自行拍摄照片,而应避免再现或引用他人已经拍摄的摄影作品,因为这并非不可避免“必须引用的内容”。
事实上,即使是图片新闻或者新闻配图,同样可以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不应成为侵权者的“避风港”。因此,正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飞行表演新闻图片案”中所指出的那样,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可能符合作品独创性的。并且,新闻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传递的信息的性质或者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不能仅仅因为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单纯事实消息就否定其自身的独创性。
事实上,随着版权观念的不断普及,在新闻界,各家媒体的维权意识不断高涨,从去年3月开始,重庆日报社、新京报社、广州日报社等纷纷采取各种形式的维权手段,捍卫自己的原创新闻作品的权利。不难想象,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侵犯新闻作品权益行为的规制将会越来越严,版权保护必然八面来风,抄袭侵权将会四面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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