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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证  

 

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办理时间
     在每年1-11月份30日前受理。

 

软件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4、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年审计报告或汇算清报告复印件;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等;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证明材料;
     7、企业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情况,《企业人员工资核定表》或社保购买凭证等以作相关证明;
     8、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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