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龍珠”异议“绿杨村魁龙珠”
本报讯 因认为江苏省扬州绿杨春茶叶有限公司(下称扬州绿杨春公司)在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绿杨村魁龙珠”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魁龍珠”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江苏省扬州富春饮服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扬州富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绿杨村魁龙珠”提出异议申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扬州绿杨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6806094号“绿杨村魁龙珠”商标,由扬州绿杨春公司于2008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
法定期限内,扬州富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其于2012年7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系第3253181号“魁龍珠KUI﹒LONG﹒ZHU及图”商标,由扬州富春公司于200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饮料、蔬菜片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扬州绿杨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扬州绿杨春公司诉称,“魁龙珠”是扬州当地茶的一个特别品种的名称,即品名,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不应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扬州绿杨春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绿杨春”的品牌创始人景鉴澄为“魁龙珠”的创始人。“绿杨春”为中华老字号,“绿杨村”与扬州绿杨春公司企业名称近似,故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的“魁龙珠”与引证商标“魁龍珠”仅第二个字字形不同,但商标整体读音、含义完全相同。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魁龍珠”,整体易使相关公众以为“绿杨村”是“魁龙珠”产地,误认为两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或相关市场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扬州绿杨春公司主张“绿杨春”是其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知名度不能延及“绿杨村”。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王国浩)
文章来源: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