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共同遏制“恶意挟持”乱象
近日,据阿里巴巴披露,“破洞”“呼啦圈”“一脚蹬”“打地鼠”等越来越多的通用词、描述词正在成为“恶意商标”,直接影响平台上900万商家的正常生计。利用电商平台投诉制度而行“商标挟持”之实,成为滥用知识产权“通知-删除”机制的情形之一,引起各方关注。
所谓商标恶意投诉,通常指相关商标权人依据注册的商标,恶意利用“投诉——下架”的规则,针对电商平台的商家大量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据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统计,截至今年3月,淘宝天猫平台上累计已有83个“恶意商标”曾对超过1.5万家商家的11万件商品进行了恶意投诉,商家因此损失估算数百万元。而这些“恶意商标”实际可投诉的商品总量近6000万件,涉及900万商家,后果不堪设想。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叶智飞表示,这些商标的注册成本极低,但排除范围却极大,且常年盯着平台高销量的爆款商品进行投诉。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商标领域的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然而,商标法中的在先注册原则常常导致善意的在后使用者被注册商标权人挟持。一方面,在商标先注册原则下,在先注册者可以阻止善意的后来者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争议发生后,理想解决方案是注册商标权人与在后使用者协商谈判解决彼此的纠纷;另一方面,注册商标权人很可能采取策略行动,索要过高价款。在后的善意使用者在商标权人“停止使用”的威胁下,可能被迫接受注册商标权人的远远高于普通商业标志市场价值的转让费或许可费要求。
面对此类商标扶持行为,如果法律不加以干预,善意的在后使用者或将蒙受巨大商业损失,商标制度的运行效率也会因此而降低。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笔者认为,遏制“恶意商标”乱投诉行为,抑制非诚信行为是商标制度提供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机构的职责所在。一方面,在授权环节要严格执行商标授权的显著性标准,减少非显著性商标流入市场。在控制成本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筛选、互动机制,严把审查“入口”关。另一方面,在纠错环节应主动审查特定行为主体,比如落入黑名单的规模注册且长期无实际使用者等。针对商标恶意投诉行为,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能够较为容易分析出来哪些是具有恶意投诉的嫌疑,如一些平台推出的“投诉分级制度”就是利用大数据的范例,对不同等级的投诉进行区别对待,对于恶意投诉可能性大的,平台应慎重适用“投诉-下架”规则。
应该说,正当经营的商家是电商平台存在的基础,两者是共荣共损的关系,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是电商平台的根本利益所在,当经营秩序不存在时,也就彻底摧毁了电商平台。对于正当经营的商家因恶意投诉遭受直接损失,可以依法起诉恶意投诉者停止权力滥用行为并赔偿损失。一方面,在商标恶意投诉行为已经发生,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被恶意投诉者和电商平台可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诉讼之诉,对恶意投诉者进行索赔;另一方面,当经营秩序被破坏的情况下,电商平台的损失尽管不易具体量化,但是损失的产生确实显而易见的,其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同时电商平台比起单个的商家也更有能力对恶意投诉者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恶意扶持”的牟利乱投诉行为,应当为电商平台建立相应的免责机制,从而遏制乃至消灭恶意投诉人的生存空间。一方面,针对商标恶意投诉的泛滥,电商平台及时调整其规则的适用是最为便捷易行的方法。被恶意投诉者要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电商平台也应该承担起维护平台秩序的重任。实际上,正是由于“通知-删除”机制导致平台责任的不确定,放大了损害后果,为投机牟利留下空间,从制度上需对平台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可以加大对恶意投诉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赔力度,让恶意投诉者无利可图,也就彻底消除了恶意投诉者存在的土壤。只有各方通力协作,才能消除“商标恶意投诉”这个危害市场秩序的毒瘤。(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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