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iPad”商标转让及权属纠纷案
深圳唯冠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在我国大陆注册了涉案iPad商标。2009年,IP公司与唯冠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在多国注册的10个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IP公司。IP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签署权利转让协议,将IP公司所有的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IP公司据此请求法院确认涉案iPad商标归苹果公司所有。深圳中院一审认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应与商标权人签订,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本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是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而非涉案iPad商标的商标权人深圳唯冠公司,IP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不成立,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力促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
案件二:“oppo”诉“CCPO”手机标识侵权案
原告欧珀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品牌在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欧珀公司在被告郑关笑经营的百珠数码超市公证购买了被告星宝通公司制造的手机产品。星宝通公司在其手机产品上使用了“CCPO”标识,欧珀公司认为星宝通公司在手机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CCPO”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星宝通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郑关笑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星宝通公司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案件三:许世昌诉索尼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许世昌是“具多层次金属花纹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许世昌认为索尼公司笔记本电脑上“VAIO”标识的制作方法落入其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指控索尼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苏宁电器销售,纬新资通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依照被控侵权的方法制造的产品具有“在非导电基层即笔记本电脑的表面,黏贴有由表面光滑的金属材料经冲压形成的金属花纹”的特征。而根据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具有“在非导电性基材的表面具有经电镀形成的、具有一定厚度的金属花纹”这一技术特征,由于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与许世昌涉案专利方法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许世昌的诉讼请求。
案件四:在先申请不侵犯“脚架”外观设计专利案
原告李健开是一种“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认为被告黄泽凤生产、销售的脚架侵害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泽凤提交了名为“网板折叠圆桌”的对比文件,进行现有设计抗辩。法院审理认为:黄泽凤提交的对比文件专利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援引该证据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进行不侵权抗辩。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中外观设计产品相对应的部分相比对,两者不存在实质差异,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申请在先的设计方案,黄泽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全国首例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
案件五:世纪龙公司擅自直播奥运节目被诉侵权案
中央电视台将奥运开幕式、闭幕式、北京2008年奥运会及与奥运相关之所有赛事直播或录播节目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原告央视公司独占行使,被告世纪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正在直播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场正式比赛,原告央视公司认为世纪龙公司侵犯其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组织专有权,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以直播现场体育比赛为主要目的电视节目,在独创性上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高度,应当以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给予保护。世纪龙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公司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世纪龙公司赔偿央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案件六:完美公司诉阿里巴巴被诉广告搜索侵权案
原告完美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以“完美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关键字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搜索商家信息,可以看到众多不知名的个人或者企业用户未经完美公司的许可而使用其公司名称作宣传。完美公司向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寄送了有关删除侵权广告信息的律师函,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作出了一定的制止措施,但在本案判决前还有一部分涉嫌侵害完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信息未删除。完美公司由此提起诉讼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涉嫌侵害其知名企业名称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接到完美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完全删除侵权信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作用。
案件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侵犯注册商标案
被告科技出版社从1998年开始就在其出版图书的封面和书脊上不间断地使用红色的“ ”图形作为商标。该社出版的部分书籍曾获得多种荣誉。原告蔡振文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 “ 及HIGH TECHNOLOGY LETTERS”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等。蔡振文于2011年在新华书店购买了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封面及书脊上均印有红色的“ ”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商标为科技出版社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上的未注册商标,且经过科技出版社在先、长期、连续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故没有侵犯蔡振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了蔡振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八:“牙刷柄”外观设计专利重复起诉被驳回案
原告李志明是第ZL03319125.5号“牙刷柄(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武汉今晨前已因侵犯该专利而被判停止侵权。原告随后又购买到同一侵权产品,遂将武汉今晨和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起诉至汕头中院,要求对武汉今晨反复侵权行为加重处罚,判决其赔偿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在先生效判决已对武汉今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李志明在生效判决之后购买到侵权产品,只能说明市场上尚有销售,不足以证明武汉今晨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志明在本案中对武汉今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基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实体处理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构成重复诉讼。销售者沃尔玛汕头店曾与李志明签订协议承诺不再销售该产品,此后又违反承诺再行销售,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裁定驳回李志明对武汉今晨的起诉,判令沃尔玛汕头店赔偿李志明2万元。
案件九:电子商务公司履行监管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案
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认为被告吕小涛未经授权和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管理的“淘宝网”上销售由被告粤珠公司总经销的“美国威斯康辛花旗参”产品,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判令粤珠公司、吕小涛承担赔偿责任、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吕小涛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相同或者类似,且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吕小涛不能提供购买涉案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送货、收货单据,其行为构成侵权。没有证据显示粤珠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淘宝公司与吕小涛并无共同的侵权故意。淘宝公司在事后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因花旗参农业总会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淘宝公司随后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判决吕小涛停止侵权,赔偿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
案件十:擅自复制运营“弹弹堂”网络游戏构成犯罪案
“弹弹堂”游戏的著作权人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燕亚航通过修改在网上下载的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源代码,调整了该款游戏的难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戏道具价格后,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为游戏名发布在服务器上进行运营。经鉴定,被告人燕亚航电脑里的“弹弹堂”游戏服务器端中的程序与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程序具有同源性,相似率在99%以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亚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弹弹堂”游戏,经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燕亚航共同确认,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6万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燕亚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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