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商标注册引发异议——
如何理解中外文商标近似性判断
因认为辽宁省沈阳电器设备厂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商标,与其在先国际注册的“ASEABROWNBOVERI”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际知名企业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下称ABB公司)针对“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2016)京行终2999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8536953号“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商标,由沈阳电器设备厂于2010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
针对被异议商标,AB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3月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ABB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3年4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 ABB公司的“ABB”商标与ABB公司中英文商号“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和“ABBASEABROWNBOVERI”紧密关联,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侵犯了ABB公司的商号权。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第719598号“ASEABROWNBOVERI”商标,注册人为ABB公司,国际注册日期为1999年5月19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代理进出口各种商品、特别是电工、公关与投资方关系等。
2014年2月,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ABB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在行政诉讼。
在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后,ABB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中文与英文的差异,但是根据ABB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所提交的网络翻译结果和图书馆查询资料,以及其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能够证明英文“ASEABROWNBOVERI”与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具有对应关系。同时,考虑到沈阳电器设备厂与ABB公司同属电器行业,而ABB公司在电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沈阳电器设备厂对ABB公司的中文与英文商标理应知晓,结合沈阳电器设备厂曾经在其他类别上抢注过ABB公司的商标,以及抢注域名的情况,故沈阳电器设备厂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难言善意。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志本身方面已经构成近似。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相关服务从目的、对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毛立国)
行家点评:
夏志泽 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主任:笔者认为,判断中外文商标是否近似的关键在于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中外文商标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在“米祺林Mi Qi Lin 及图”商标异议案中,他人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米祺林Mi Qi Lin 及图”商标为一包含中文、拼音和图形的组合商标,米其林公司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只有“MICHELIN”这一外文商标,认定上述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米其林”与“MICHELIN”的对应关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是在认定“米其林”为“MICHELIN”的常用翻译,二者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分别在(2008)一中行初字第1059号行政判决和(2009)高行终字第976号行政判决中认定“米祺林Mi Qi Lin 及图”商标与“MICHELIN”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该案中,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结论截然相反,其差别也正体现为对中外文对应关系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显示我国普通消费者能够将“阿西亚布朗勃法瑞”与“ASEA BROWN BOVERI”一一对应,故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英文“ASEABROWNBOVERI”与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具有对应关系,故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在认定商标近似时,要考虑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对商标近似这一客观结果的主观印证。因为,仿冒者之所以费尽心机地仿冒他人商标,正是因为其主观上认为相关公众可能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仿冒者可能从中谋利。在弓箭国际诉兰之韵“Lunnimarc”商标侵权案中,义乌法院(2007)义民初字第6732号民事判决和金华中院(2008)金中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时,就提出了认定商标近似应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的主张。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要恰当运用商标近似等裁量性法律标准,结合主观恶意等,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在“海鲨Dundde及图”商标异议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748号行政判决在认定该商标与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的在先鳄鱼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时也指出: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摹仿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不当攀附“鳄鱼图形”知名度的意图非常明显,这种行为不应支持。该案中,二审判决考虑到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曾经在其他类别上抢注过ABB公司的商标,以及抢注域名的情况,认定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难言善意,并将此作为认定商标近似的考量因素之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精神。
刘曦雨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引证商标“ASEABROWNBOVERI”与被异议商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是否构成近似。
该案涉及到的是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之间的近似性认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从判断主体的界定、判断标准的界定、判断方式的界定、判断依归的界定等方面进行判断。简单来说,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应当站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的相关公众的视角,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为考量,结合我国相关公众对外文的一般认知能力与水平,同时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最终判断依归,综合考量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该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ASEABROWNBOVERI”组成,虽然二者存在中文与英文的差异,但根据ABB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实际使用情况,能够证明英文“ASEABROWNBOVERI”与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具有对应关系。引证商标“ASEABROWNBOVERI”与被异议商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均非各自语境下的固有词汇,本身并不具有实际含义,因此英文“ASEABROWNBOVERI”与中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的对应关系更加紧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所涉及服务类别从目的、对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相关公众对于上述的对应关系必然存在认知,自然也就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人民法院认定了中文商标“阿西亚布朗勃法瑞”与英文商标“ASEABROWNBOVERI”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相近似,最终支持了ABB公司的诉讼请求。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商标注册,同时也应尽量规避在先使用的或已注册的商标,避免企业遭遇更换品牌导致前期的品牌投入付诸东流的风险。在涉及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时,不仅仅要从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进行判断,更要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下是否易造成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的角度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