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认为福建省古奇天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古奇天伦公司)在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古奇天伦GUCIHEAVEN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GUCCI”商标及“古奇”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下称古乔古希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古奇天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10061426号“古奇天伦GUCIHEAVEN及图”商标,由厦门达克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小皮夹、钱包、手提包、公文包等。2014年7月,厦门达克斯贸易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古奇天伦公司。
法定期限内古乔古希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古乔古希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了解,古乔古希公司共引证了12件引证商标,其中包括“古奇”商标及“GUCCI”商标,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旅行包、坤包、书包、雨伞等商品上,商标权人均为古乔古希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古奇天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古奇天伦公司诉称,首先,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被异议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外,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消费群体、消费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不会造成实际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古奇天伦”、英文“GUCIHEAVEN”及图形组成,其中文部分“古奇天伦”、英文部分“GUCIHEAVEN”可认读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诸引证商标或包含“GUCCI”英文,或包含“古奇”中文。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中的字母“GUCI”与诸引证商标相同或呼叫近似;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古奇天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法院同时还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在价位上存有一定的差异,但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另外,古奇天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其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相关公众足以将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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