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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企业或个人想注册商标,经查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已经满3年,且近3年商标所有人未对商标进行使用,可以通过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扫除商标注册障碍,争取商标专用权。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办理流程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所需资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我司提供);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档案信息。
温馨提示
1、按实际情况选择撤销全部或部分商品;
2、递交撤销申请后,应当避免直接或间接地联系商标注册人以提醒其在举证期限内进行答辩;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1、“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认定?
答:连续三年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须是持续状态,而非累计时间。关于连续三年的时间起算点,商标 局的惯例是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根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标准和实践,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注册商标人承担,因此注册商标人如无法提供自己或许可他 人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收据以及广告宣传等形式中使用能够显示商标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规定的三年之内)和商标标识的证据,则可 以认定注册商标人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